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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公告(秦治国)

来源: 恩施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1-09-03 10:18 点击量: 914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秦治国:

本院受理原告张新江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28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准予原告张新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60元,由原告张新江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联系人:刘彬彬            联系电话:18307188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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