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公告
刘敏(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5*****182X)本院受理原告陈春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1016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刘敏给陈春林支付本金225000元。2、从2019年3月24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利随本清。3、支付2019年3月24日前的约定利息13500元。4、判令刘敏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期分别为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定于2022年1月10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团队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承办人:杜炼 联系电话:13469736888
承办人:黄素贞 联系电话:18986865433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