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高峰:
本院受理原告周先柱诉被告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1249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恩施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高峰偿还原告周先柱材料款人民币伍仟柒佰壹拾伍元(5715元);二、请求恩施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30日下午15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恩施市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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