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肖光明(公民身份号码432422197107087032):
本院受理原告曾行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鄂2801民初214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欠付租金22000元,并自2016年10月25日起以2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所有欠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欠付租金20000元,并自2017年12月31日起以2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定于2022年4月26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刘彬彬 联系电话:18307188831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