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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告(喻克茂、冯惠)

来源: 恩施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2-08-22 08:23 点击量: 15143

喻克茂、冯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诉你们、恩施交投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鄂2801民初4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本院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与被告喻克茂、冯惠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到期;二、被告喻克茂、冯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80692.48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至2022年6月22日止所欠利息27205.09元以及以借款本金780692.48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8875%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恩施交投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喻克茂、冯惠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606.92元,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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