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向绪德(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80****4553):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468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缴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3650.4元(暂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及因欠缴物业服务费所产生的滞纳金人民币684.5元(暂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共计人民币4334.9元(暂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定于2021年10月26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杨凤 联系电话:13517154616
书记员:陈晓东 联系电话:18307188839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