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向亚邛:
宋太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10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1、被告向亚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一次性尝还原告宋太辉借款本金182000元,并支付以15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2、驳回原告宋太辉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向亚邛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视为送达。如不如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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