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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告(恩施市是龙凤镇照玉种植专业合作社、廖照文、刘大玉)

来源: 恩施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2-03-29 09:43 点击量: 1914

恩施市龙凤镇照玉种植专业合作社、廖照文(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71****3018)、刘大玉(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71****302X):

本院受理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凤支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8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恩施市龙凤镇照玉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凤支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截止2020年6月21日止的利息1782.78元;并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支付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廖照文、刘大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恩施市青堡村扶贫互助有限责任公司、蒋昌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150000元的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凤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十九

联系人:朱甜        联系电话:18307188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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