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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法院发出首份“裁执分离”行政执行裁定

来源: 原创 时间: 2020-11-09 15:43 点击量: 11865

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违法占地建厂案发出本市首份“裁执分离”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恩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被执行人李某某作出的拆除建筑物的处罚决定,并由恩施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被执行人李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村集体土地2100平方米建加工厂,2020年1月17日,恩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相关文书已经依法送达,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恩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遂向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首份“裁执分离”行政执行裁定,标志着恩施市正式建立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新机制。今后,通常情况下法院受理的土地、房屋征迁类非诉行政案件,法院依法进行非诉审查,一旦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将由政府组织实施。

今年以来,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中确立的“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模式,市法院积极探索在非法占地、强制拆除等行政非诉案件中,推进“裁执分离”的执行模式。为此,恩施市法院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对部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实行“裁执分离”等若干问题的报告》,建议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部分案件,由市法院进行审查裁定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或由市人民政府指定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2020年8月12日,恩施市人民政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了关于土地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事宜,即:由市法院依法审查下达准予执行裁定,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裁执分离”机制的建立是非诉执行的现实需要,有利于敦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也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监督职能作用,实现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