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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

来源: 恩施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1-11-19 11:14 点击量: 730

   告

郑秀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5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郑秀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代偿款19499.82元,支付保险费3006.92元,以上共计22506.74。并以22506.7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支付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362元及公告费用,由被告郑秀春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视为送达。如不如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联系人:叶丹            联系电话:18307188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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