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恩施投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RJ9830):
本院受理原告恩施州广播影视传媒集团广告有限公司诉你公司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111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由其垫付的赔偿款(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损失费、精神抚慰金)92725.8元,诉讼费1502.8元,共计94228.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定于2021年11月29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团队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刘彬彬 联系电话:18307188831
书记员:吴兰 联系电话:17707185660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