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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开庭公告(李华明、周凤茹、陈永胜、陈永东、刘伦华、龙云、何太江、曹燕林、雷锐、汤兴珍、恩施市新合作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来源: 恩施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1-09-08 11:34 点击量: 1980

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华明(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7409170614)、周凤茹(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7503261088)、陈永胜(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76307070431)、陈永东(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6101011030)、刘伦华(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8209032211)、龙云(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8407281024)、何太江(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7501153235)、曹燕林(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8203160028)、雷锐(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620620041X)、汤兴珍(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6708151066)、恩施市新合作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790572387R):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203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原告对被告雷锐(配偶: 汤兴珍)为恩施州新旺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系恩施州新旺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处所贷,含贷款本金4520181.84元及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所提供抵押的房地产(位于恩施市施州大道155号恩施市施州大道滨江花园、州畜牧局旁边,住宅建筑面积213.63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恩施州房权证州直字第111242号,土地使用证号为恩州国用2004J049;商业门店建筑面积49.71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恩施州房权证州直字第111269号,土地使用证为恩州国用2004049)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处置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恩施州新旺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原告贷款本金4520181.84元及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2、判令被告李华明、周凤茹、陈永胜、陈永东、刘伦华、龙云、何太江、曹燕林、雷锐、汤兴珍、恩施市新合作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恩施州新旺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原告贷款(系恩施州新旺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处所贷,含贷款本金4520181.84元及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上列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定于2021年121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团队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刘彬彬     联系电话:18307188831

书记员:吴兰       联系电话:17707185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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