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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公告(王传军、周娇娥)

来源: 恩施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2-01-13 16:10 点击量: 597

   

 

王传军(4228011982****4639 

周娇娥(4228211982****4024 

本院受理原告王传美 你们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999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准予原告王传美撤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联系人:  于永国                联系电话:  18307188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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