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谭海兵、吴红梅、恩施市燎源牲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诉你们及谭太明、沈宏臣、梅齐琪、胡勇、董耀东、刘伯清、刘兴德、谭楚贵、谭大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恩施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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