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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公告(杨柳)

来源: 恩施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1-09-01 16:41 点击量: 1158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杨柳(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507284819)

本院受理原告曾爱华诉你姓名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5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杨柳、被告恩施州杨杰洪升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曾爱华姓名权的侵害、消除影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涤除原告曾爱华所任监事职务,并在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监事变更登记。二、被告杨柳、被告恩施州杨杰洪升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恩施日报》上向原告曾爱华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拒绝赔礼道歉的,可以采取公告、登报方式将本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三、被告杨柳、被告恩施州杨杰洪升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曾爱华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四、驳回原告曾爱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联系人:刘燕                 联系电话:18307188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