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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时男友写下“感情欠条” 女子起诉能否获支持?

时间: 2017-05-10 09:05 点击量: 757

近日,芭蕉法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本案中的主要证据与其他借贷案件的欠条一样,形式并无太大差异,但这却是一张带有“情感”的欠条,是被告曾经欠下的“感情债”。

原告邱某(女)诉称在与被告肖某某相恋期间,被告因经济短缺,向其借款,共计人民币肆万元。现恋爱无果,被告无信,未及时归还欠款,这才向法院递交了一纸诉状,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开庭审理当天,被告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自己并未到庭。开庭前,被告代理人向本庭提交了一份被告书写的答辩状,辩称此欠条是在与原告邱某某分手后写下的,其实自己并未向其借款,写下欠条也是作为朋友感情的补偿,因原告要求太多,自己才至今未履行。

承办人陈法官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提出让当事人双方在庭外先协商,看能否庭外和解。在原告亲人和被告代理人的劝解下,邱某决定让被告支付叁万元。肖某某代理人当即拨通其电话征询意见,他表示,作为感情补偿,愿意支付叁万元给邱某。随后,在本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他通过支付宝向邱某转账。收到账款后,邱某写下收条,以庭外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此案因被告自愿支付款项而得以和平解决,但类似这样的“感情欠条”究竟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呢?

 法官说法:在诉讼实务中,审查民间借贷案件,不仅要有双方借贷合意的存在,还要有实际借款事实的发生,其中借贷合意主要表现为借条、欠条等,借贷事实主要通过转账、支付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若仅以欠、借条提起诉讼,被告抗辩借款事实尚未实际发生并有合理说明,原告则需就借款事实实际发生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有力证据且法院根据交易方式、财产变动等因素,认定借贷事实不存在时,则诸如这样的“感情欠条难以得到支持。

因此,在感情交往中,女性不要企图用无借款事实发生的欠条去获取想要的感情赔偿或补偿。当然,男性朋友也不要因一时冲动或其他原因轻易写下欠条,留给对方起诉的机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