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中航长城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
本案受理的原告周春华、黄建芳诉被告罗双青、蒋丰和及你公司、第三人崔定界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周春华、黄建芳的申请,本院将依法对案涉工程第2、3、4、5、6号桩位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评估,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件,现依法公告向你公司送达本院为办理上述案件的选择鉴定(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司法技术部门办理选择评估机构,确定现场勘查时间,评估报告送达等相关评估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即包括放弃参加选择评选机构,知晓已选择确定的评估机构,参加评估现场勘查,接收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等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承办人:刘彬彬 联系电话:18307188831
联系地址 :恩施市东风大道79号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