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马宇宙(4228231966****2378)
王义玲(4228231967****2386):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诉 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2226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马宇宙、王义玲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67960.03元、截至2022年3月1日止的利息23524.45元,并支付以267960.03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8%后计算的利息。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对被告马宇宙、王义玲抵押的位于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书院社区叶挺路30号施南·阳光城聚景楼1单元1901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732.85元,由被告马宇宙、王义玲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联系人: 于永国 联系电话: 18307188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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