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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飞”来火灾,邻居放鞭炮可能是事故原因,损失谁来陪?

时间: 2017-08-28 16:40 点击量: 1160

近日,新塘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7年1月4日,位于恩施市新塘乡保水溪村的李某私人住宅发生火灾,造成李某住宅北侧的茅棚烧毁,过火面积12.58平方米,所幸户主李某一家外出,无人员伤亡。

火灾发生后,正为儿子举办完婚礼的邻居胡某第一时间组织救火,但由于火势太大,无法扑灭,只得报警求助,消防队员赶到后及时将大火扑灭,阻止了火势的蔓延。

事后恩施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事故原因为:排除雷击、电气线路故障、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烟花爆竹飞火引发火灾的可能。由于事发时邻居胡某家正在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燃放了大量烟花爆竹,李某遂认为是胡某家燃放的烟花爆竹飞火引燃了自家茅棚,向胡某要求赔偿,胡某则以自家燃放爆竹的地点距离李某家距离较远,不可能飞火引发火灾为由拒绝赔偿,李某遂到法院起诉,要求胡某赔偿火灾各项损失一万七千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本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以恩施市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予以佐证。而被告胡某则一再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自己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火灾是否由婚礼燃放鞭炮所引起,双方争议较大,庭审一度陷入僵局。之后的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秉承最大限度减轻双方诉累的原则,引导双方当事人采取合理方式解决纠纷,在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