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谢烁(4228011984****3219):
本院受理原告谭少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鄂2801民初36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共计人民币9000.00元整。二、本案发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定于2022年5月6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团队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于永国 联系电话:18307188790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