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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意气用事中途离开,法官:“缺席审理”!

来源: 原创 时间: 2018-06-04 16:12 点击量: 794

“今天上午虽说有五个案子,但兴许可以调解。”法官看着我拿出来的五个买卖合同的案子笑着说道。这五个买卖合同案件,因为被告相同、案涉金额不大,确有很大的调解基础。

据悉,五原告均是恩施市新塘乡龚家坪村村民,诉称与被告梁某签订了《辣椒收购合同》,五原告依约种植辣椒,被告验收后,迟迟却未向五原告支付货款。待五原告、被告到庭后,法官例行组织庭前调解工作。兼听则明,偏听则暗,法官叫被告梁某走到一旁了解事情的全貌,被告梁某承认与五原告有辣椒收购的事实,但是否认了其向五原告出具欠条的情况。期间,被告梁某情绪波动较大,声音高亢,只听见他一声声“我是不会调解的”,法官见此状决定开庭。

等法官通知当事人到审判庭的时候,才得知在法庭做庭前准备工作的间隙,被告梁某早已驾车离开。法官赶紧给被告打电话催促他到庭参加诉讼,只得到被告一句“你们爱怎么判怎么判,庭我是不会开的”,法官长叹一声“缺席审理吧”。

最终,该五案以被告缺席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进行了判决。

【法官有话说】

法治观念的提高,不仅在于主动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要增强被动维权意识。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作为被告的当事人,因为参与司法程序的被动性,与原告冲突激烈,进而对审判人员也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对诉讼采取消极对待的态度。比如被告时常出现拒绝接收法院传票的行为,对收到的法律文书置之不理,不认真阅读诉讼中的权利义务,致使开庭时毫无准备。此外,一些人缺乏维权能力,有些人认为法院是讲事实的地方,只要自己讲的是事实,法院就不会判自己败诉,而不明白事实要通过证据展现,不主动收集证据,致使对争议事实无任何证据支持。

作为应诉一方,首先要做是的摆正应诉心态,一味抵触无益于纠纷的解决,甚至损害自身权益。积极应诉就是解决纠纷,也是使自己的权利由不确定状态确定下来。如果认为对方起诉有理,仍可与对方协商;如果认为对方起诉无理,则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最不该有的态度是对法院送达的文书拒绝接收,对审判人员进行的告知置之不理。司法程序不会因被告的不予理睬而停止,司法程序一旦启动,必然以一种积极的方式结束,而在缺席审理或被告准备不足的情况下,被告败诉的风险会大大增加。

法律赋予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只有各方当事人切实履行法律义务,才能使审判活动最大程度的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