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章燚(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7411073012):
本院受理原告邓兴安诉李章燚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1044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元,并按11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5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团队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刘彬彬 联系电话:18307188831
书记员:吴兰 联系电话:17707185660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