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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告(吴斌诉刘敏)

来源: 恩施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2-01-17 09:03 点击量: 1721

  

刘敏:

本院受理原告吴斌你、向元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10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1、被告刘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吴斌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2、被告向元昌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刘敏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视为送达。如不如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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