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意国(42280119741221****)、五峰吉鑫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恩施第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1YMJ67)、五峰吉鑫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9665454664K):
本院受理原告乔光成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鄂2801民初345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刘意国支付原告劳务工资和机械费用共计15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清偿之日止,被告五峰吉鑫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第一分公司、五峰吉鑫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定于2022年5月2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刘彬彬 联系电话:18307188831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