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何群(公民身份号码:4228271979****1827):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6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何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75811.20元及截止2021年7月20日 的利息18448.06元,并以275811.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85%支付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对被告何群抵押的位于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枫香坪村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在抵押权范围内对上述抵押财产拍卖。变卖等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元,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具体时间以登报日期为准)
承办人:杜 炼 联系电话:13469736888
书记员:黄素贞
联系地址:恩施市东风大道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