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谭勇(公民身份号码:422801****2422):
本院受理原告郭国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鄂2801民初241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元,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期间按年息24%的标准支付利息,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违约金8800元。3、有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8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2年6月6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团队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杜 炼 联系电话:13469736888
书记员:黄素贞 联系电话:18986865433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