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恩施速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崔雯、杨孟星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2022)鄂2801民初17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法处理经营者返还消费者没有消费的健身费用196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4月29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七日
(具体时间以发布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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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舒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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