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朝珍: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田林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执6117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你于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鄂2801民初37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你采取限制高消费、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崔坝法庭领取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不停止本案执行。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