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巴东县金华民族油脂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恩施州农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鄂2801民初635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担保费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定于2022年8月18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刘彬彬 联系电话:18307188831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