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飞(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8511044213)
本院受理原告恩施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104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付款项24397.42元,并以每笔划扣款为基数,支付从划扣之日起至代付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定于2021年11月2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团队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尹学友 联系电话:18307188616
书记员:杨佳丽 联系电话:18372530262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