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徐志、吴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支行诉被告杨凡、徐志、吴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1323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杨凡、徐志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4775.19元,并按年利率5.655%支付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被告吴小平对第一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2000元;四、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恩施市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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