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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告(谢先刚诉邱敏)

来源: 恩施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1-12-31 09:20 点击量: 761

   

邱敏

本院受理原告谢先刚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12986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邱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艾心顺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如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收款人: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联系人:毛伟        联系电话:18671819626联系地址:恩施市恩施大峡谷风景区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