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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李宗贵诉李庆)

来源: 恩施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2-02-16 15:26 点击量: 1096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告

 

李庆(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94****0016)

本院受理原告李宗贵与被告李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20222801民初288号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请依法判令被告李庆支付16个月租赁锂电池租费4160元和锂电池一块价值 3500元,合计7660元。二、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2022年4月6日9时湖北省恩施市法院民二庭(408办公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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