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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转账未附言 证据不足讨还借款未获法院支持

来源: 原创 时间: 2018-06-04 16:10 点击量: 1182

现今社会,电子支付已广泛运用于我们日常生活,如支付宝、微信转账、付款等。这种便捷支付的支付方式给我们提供了方便,但由于微信、支付宝平台上的信息是以电子证据的形式存在,容易造成举证困难以及增加电子证据认证的难度,因此我们通过电子支付的形式转账、汇款时需注重证据意识,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日,芭蕉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黄某与原告蒋某的妻子是同乡,二人因此相识。蒋某诉称,2015年7月的某天,被告黄某向其借款10000元,蒋某随即通过其支付宝账户向被告黄某的建设银行卡中转账10000元,约定的还款日期届满后,被告黄某拒不还款,原告蒋某遂诉至法院。

庭审时,被告黄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其否认借款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蒋某需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原告蒋某遂向法庭提交转账电子回单一份用于证明其主张,但是该回单仅显示了转账时间及金额,并未注明其用途及性质。

最终本案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庭审情况及对证据的认定,判决驳回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原告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维持原判。

本案中,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的原因在于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虽然原告蒋某提供的转账电子回单能够证明其向被告黄某转账10000元,但是原告蒋某未对该款项的用途进行说明,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无法认定其借贷关系成立,故该证据的效力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法官提醒:如果借贷需要通过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网上支付形式转账的,在转账前要通过电话录音或短信等形式确认对方身份,转账时在附言栏中备注钱款性质,并可在聊天记录中再次确定对方的身份信息、款项性质等,转账后要及时补好相关的书面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