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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行动不便 法院庭审进家门

来源: 原创 时间: 2020-10-09 09:21 点击量: 6779

9月27日上午九点,恩施市法院屯堡法庭联合沐抚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庭审的地点不在庄严肃穆的法庭,而是在原告朱某家中。

原告朱某是恩施市屯堡乡的居民,现已83岁高龄,无劳动能力且患有腿疾,平时只能依靠轮椅移动。朱某共生育了两个儿子,大儿子现在某小学教书,小儿子在家务农。

朱某的丈夫于2017年去世,因他是屯堡乡的退休教师,教育局给朱某支付了一笔抚恤金和安葬费。然而正是为了这笔抚恤金,两兄弟产生了嫌隙,大儿子认为朱某偏爱小儿子,且朱某自己手中还有抚恤金可以维持生活,故不愿意赡养老人。朱某因年事已高,且患有腰椎、颈椎等疾病,无法正常行走,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要专人看护照顾,但两个儿子却未尽到赡养义务。无奈之下,朱某将两个儿子诉至屯堡法庭,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并按月支付生活费、护工费。

法庭受理后,考虑到该案原告朱某年龄较大,行动不便,为方便其诉讼,决定在原告家中开庭审理此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大儿子辩称自己每个月都有给朱某送大米和油,并表示朱某日后所需的衣服鞋子其均可以负担,但拒绝支付赡养费和请护工的费用,小儿子则当庭表示同意朱某的诉讼请求,愿意承担自己所需负担的部分。为了缓解双方之间的矛盾,维护和谐的家庭氛围,法官当场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争取以调解方式结案,但最终因二被告分歧较大,该案将择日判决。

法官寄语: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论语·学而》有言“事父母,能竭其力。”意思就是说我们应该竭尽自己的全力去孝顺父母。我国的《宪法》和《婚姻法》亦有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孝顺父母不仅仅是我们每个人的道德责任,更是我们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