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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公告(廖平、钟艳平)

来源: 恩施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1-08-13 16:17 点击量: 2304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廖平、钟艳平:

本院受理原告恩施市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5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廖平、钟艳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偿还借款本金311111.2元及截至2021年8月2日的利息7428.57元、罚息380.37元,共计318920.14元,并自2021年8月3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31111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25%支付利息。2、被告廖平、钟艳平自2021年8月3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实际所欠借款本息总和为基数,按年利率1.62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罚息。3、原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对被告廖平、钟艳平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恩施市施州大道153号(滨江花园)6幢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恩市私23900号,土地使用权证:恩州国用(2008)第J008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原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对被告廖平提供的质物即公积金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驳回原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6、案件受理费3316元,由被告廖平、钟艳平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视为送达。如不如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人:叶丹       联系电话:18307188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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