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谭小平(422801196612050613)、张平(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6709281848):
本院受理原告陆仁轩诉你二人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1127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判定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2018年10月19日前的利息共计401900元,并以102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支付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99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支付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团队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刘彬彬 联系电话:18307188831
书记员:吴兰 联系电话:17707185660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