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崔元萍:
李纯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10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1、被告崔元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纯东支付所欠材料款36520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时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欠款利息。2、驳回原告李纯东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714元,由被告崔元萍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视为送达。如不如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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