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恩施州菲晋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685605319C)
汤东洋(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7610193439)
周双(公民身份号码:422823198702180689)
汤其智(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8009223419)
夏阳(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6301010833)
胡桂英(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6610271043)
本院受理原告恩施州农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321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恩施州菲晋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带长宽782602.2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二、判令被告汤东洋、周双、汤其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汤其智质押给原告的其持有的恩施自治州联博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在拍卖或变卖后,原告在质押权范围内对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夏阳、胡桂英、汤东洋抵押给原告的位于建始县业州镇船儿岛社区业州大道127号的房屋在拍卖或变卖后,原告在抵押权范围内对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判令由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法律服务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三日后,定于2021年11月22日14: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团队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尹学友 联系电话:18307188616
书记员:杨佳丽 联系电话:18372530262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