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向亚邛(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8411252226):
本院受理原告宋太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1038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230000元,并从2020年4月25日以本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为止,利随本清,从2020年12月1日起以本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付清为止,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定于2022年1月7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团队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叶丹 联系电话:18307188871
书记员:覃娥 联系电话:13403080019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