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瞿自兵(42280119950927****):
本院受理原告张大虎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鄂2801民初310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32790元及利息(利息以3276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4.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定于2022年5月9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刘彬彬 联系电话:18307188831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