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公告
恩施自治州三立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诉你、伍定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956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伍定兰立即偿还原告个人购房贷款本金297629.79元,及截止2021年4月23日的利息及罚息共1268.74元,共计298898.53元,并以297629.7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支付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以297629.7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37%支付自2020年5月2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的罚息;2、判令恩施自治州三立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22年5月10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611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杨凤 联系电话:13517154616
书记员:陈晓东 联系电话:18307188839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