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波(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111133416):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诉你、恩施州金色华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125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个人购房贷款本金395941.51元,及截止2020年5月31日的利息及罚息共5286.53元,共计401228.04元。并以395941.5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以395941.5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5%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的罚息;2、判令被告恩施州金色华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定于2021年11月17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团队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尹学友 联系电话:18307188616
书记员:杨佳丽 联系电话:18372530262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