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康生、刘杰琼: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诉被告王康生、刘杰琼、恩施华龙村集团建始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1156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康生、刘杰琼偿还原告住房贷款本金142502.32元截至2021年6月18日的利息10062.51元、罚息13.49元(合计152578.32元),并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6月19日至所有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恩施华龙村集团建始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康生、刘杰琼所应偿还的全部住房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确认原告有权就被告王康生、刘杰琼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后所得的拍卖款优先受偿;4、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律师费3051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13日上午10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恩施市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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