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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告(恩施麦全食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来源: 恩施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2-06-22 10:33 点击量: 6233

恩施麦全食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0EEH9C):

本院受理恩施自治州鑫源粮油工贸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3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5月1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鑫源产业园区物业管理合同》;二、被告(反诉原告)恩施麦全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恩施自治州鑫源粮油工贸有限公司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房屋租金65920元,另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起至腾退房屋之日止按日399.78元的租金;三、被告(反诉原告)恩施麦全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恩施自治州鑫源粮油工贸有限公司2019年7月1日至其腾退房屋之日止按月760元的物业管理费;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恩施自治州鑫源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恩施麦全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30元,减半交纳2515元,反诉费8752元,减半交纳4376元,共计6891元,由被告恩施麦全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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