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廖芳峰、恩施市朗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恩施市升东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104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恩施市升东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承担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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