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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法院发出首份预处罚通知书

来源: 原创 时间: 2020-09-18 09:34 点击量: 1698

9月10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屯堡法庭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了(2020)鄂2801执2108号预处罚通知书,责令刘某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拘留15日。这是恩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份预处罚通知书,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案情回顾

2017年5月,刘某经人介绍与万某相识,并以自己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万某借款30000元,万某向刘某出借了上述借款。借款到期后,万某多次催讨无果,遂提起诉讼,经屯堡法庭立案受理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后刘某仍拒不履行,万某无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受理万某的申请之后,屯堡法庭第一时间给被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按法律规定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冻结银行卡等强制措施,被申请人均置之不理,且电话长期处于无法接通状态,该案执行陷入僵局。

近日,经申请人提供线索,法庭得知被执行人刘某种植的蔬菜临近上市,刘某很可能在家中,遂马上联系了沐抚法庭全部干警共同出发寻找被执行人,经过多方打听,最终找到刘某,向其当场送达了预处罚决定书。在执行法官释明预处罚决定书的法律后果之后,一直躲避执行的刘某终于表示,愿意马上想办法凑钱履行还款义务。至此该案得以突破瓶颈,顺利执结。

“预处罚”首次亮相,初显成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或者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传统处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预处罚”区别于传统处罚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给被执行人预留了合理的空间,向其发出“预警”敲山震虎,敦促其限期履行义务,极大的增强了法院执行的威慑力,在维护胜诉当事人权利的同时最大限度的保障了被执行人的权益,做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