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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零首付购车套现,诈骗银行贷款38万元获刑

来源: 原创 时间: 2018-09-13 15:21 点击量: 8085

龚某为了还清个人借款,在叶某的提议下,二人共谋通过零首付按揭购车,将车提出后进行转押的方式获得资金。在购车公司的配合下,将价值不足30万元的车辆伪造成价值50万元的豪车,顺利办理了38万元银行贷款,贷款到期后却一直不予还款。日前,被告人龚某、叶某因贷款诈骗罪被恩施市法院判刑。

龚某欠下借款无力偿还

2015年11月,被告人龚某因购买货车差钱找人借款人民币5.5万元,购车后在跑运输过程中车辆发生侧翻,车辆被送到修理厂修理。借款人找到龚某要求其偿还债务,其无钱归还,借款人便诉至本院,本院判决龚云某一次性偿还借款,但龚某因无力偿还而未履行生效判决。

伪造材料诈骗贷款38万元

    因龚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借款人便委托其侄子叶某帮忙收款,叶某遂找龚某商量,由龚某采取零首付的方式按揭购车,然后将所购车辆变卖还账,还账后剩余款项归龚某。在办理车辆贷款相关手续时,叶某找人冒充龚某的妻子到银行签字,并通过购车公司伪造了龚某营业执照、个人薪金收入证明等部分贷款资料。购车公司在明知龚某所购车辆销售价不足30万元的情况下,仍在与其签订的《订购合约书》上将该车价格载明为54万元,后银行按54万元的基数标准发放了38万元贷款。

因贷款诈骗罪获刑

2017年1月20日,二被告人将车从公司提走后,将涉案车辆抵押银行,同年2月10日,叶某又将车辆进行转抵押,得赃款人民币10.5万元。

2017年5月25日,银行将38万元贷款发放,按照约定,龚某应每月按时偿还汽车分期贷款本息,因龚某无还款意愿,故其一直未予还款。按照银行与购车公司的约定,购车公司在甲银行存入60万保证金,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并负责逾期客户催收工作。因龚某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故银行从该公司存入的保证金中划扣了龚某逾期三个月未按合同约定归还的贷款本息及滞纳金共计81983.45元。

2017年8月13日,被告人叶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日前,恩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的贷款,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贷款诈骗罪。鉴于龚某在办理车辆贷款手续过程中,购车公司为其伪造了部分贷款资料、银行就贷款资料审核把关不严及购车公司擅自抬高车价,致使银行为售价不足30万元的车辆提供了38万元贷款的客观实际,本院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二被告人分别处罚金30000元,并退赔银行贷款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