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公告
王炯:
关于叶加飞诉你、长丰县国安运输有限公司、鹰潭市恒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鹰潭市恒通物流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一审判决向恩施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本院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鄂2801民监12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再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2018)鄂2801民监12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1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综合审判团队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