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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公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诉周明敏)

来源: 恩施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2-02-10 09:37 点击量: 692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周明敏: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明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透支本金49896.65元、应收利息68445.56元、应收费用9890.87元(利息、应收费用计算至2020年8月21日),合计128233.08元(2020年8月22日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费用按信用卡申请表的约定方式计算)。案件受理费286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24元,由被告周明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由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二月六日    

  (具体时间以发布日期为准)


承办人:黄大云    联系电话:18307188795

书记员:舒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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